美国法律浅见之二 —— doxxing披露他人身份信息罪
”美国法律浅见之一 —— libel 诽谤罪”(美国法律浅见之一 — libel诽谤罪 -- 舒醒)开宗明义:“在美国生活应该学会按民主规范行事(请参见"浅谈之一"先后送的几个链接,聊我们对民主规范的浅见。附注 1-5);同时更不能违反法律。”
今年2月份,某上中北美微信群发生了一件令人惊讶的事情,触动我们写此文,聊一聊另一美国法律 - doxxing 披露他人身份信息罪。有意思的是,我们认为触犯了这条法律的居然与“美国法律浅见之一”中提到的是同一位:上中同学李力健!(这是位“坐不改姓,行不改名”的堂堂君子,可是当过微信群主, 非常享受”党授群主权”,可以不经民主程序随意开除群员的,想来是非常乐意在这里被直呼其真名的。)话说,这位李同学,好像是该群的前群主,某天突然对一位群友发难,指责他在群里使用化名,不用真名。两位遂起了争执。用化名绝对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李前群主自然理亏。然而,令人惊讶的是,他居然以如果该群友不敢公开真名,他就公布群友通讯录相要挟,随后,就擅自在该微信群里公布了所有群友的身份信息,包括每一位群友的真实姓名、网络化名、电子邮箱、电话号码、居住地区等私人身份信息。我们认为,李的这一操作触犯了doxxing 披露他人身份信息罪法律。
doxxing主要由各州立法管辖,上述两位当事人又均为加州居民,我们正好可以依据一位律师的解释(参见California's Doxxing Law: A Civil Remedy for Online Harassment | Arns Davis ),结合上述案例,介绍加州doxxing 法律的几个要点。为叙述方便,定义违反此法律的为被告,受害者为原告。
1)加州的doxxing法全称是Civil Code Section 1708.89 — the Doxing Victims Recourse Act(民法1708.89 条— 披露他人身份信息罪受害者追索权法)。该法2025年1月生效,让受害者(原告)很容易得到法律援助,追索赔偿等。
2)依据该法进行法律诉讼,原告须举证:a) 被告乃有意为之(披露原告身份信息),使原告或其家人合理地(reasonably)感到安全受到威胁;b)被告通过网络披露原告身份信息;c)披露原告身份信息没有得到原告的同意;d) 被告披露原告身份信息,意在使原告受来自第三方的肢体接触、伤害或骚扰;e)披露原告的身份信息会客观地(objectively)致使或造成上述伤害。
3)”他人身份信息”(personal identification information)的定义: 这位律师特别指出,“他人身份信息”包括范围很广(broad)。首先是姓名,甚至只是姓名的一部分。其次包括:住址、电话号码、email 地址、工作地、照片、账号信息、家人信息、以及任何与原告的网络账号有关的信息。
4)原告即受害者索赔条款:这是加州民法1708.89 条—”披露他人身份信息罪受害者追索权法”意义最重大的部分,让受害者索赔变得简单易行。
a) Statutory damages (法定赔偿)。什么意思呢?原告若赢了案子,不用举证其损失,法院就会自动判定赔偿金 $1,500 — $30,000。doxxing的受害者常常难以用金钱来衡量其所受伤害,这一条保证了受害者可以得到最低限度的赔偿。
b) General and special damages(其它一般和特殊的伤害)。上不封顶。经济损失包括业务损失、搬家费用、保安措施升级费用等。非经济损失包括心理压力、焦虑症、生活乐趣丧失等。
c) Punitive damages (惩罚性赔偿)。适用于被告行为怀有恶意、压迫性、欺诈性。
d) Attorney's fees and costs (律师费和开销)。
e) Injunctive relief (强制令)。法院可以限制被告接近、接触、骚扰受害者,停止传播受害者信息。
f)这条最有意思:法院允许原告使用假名。
现在让我们用这些要点,主要是2,a)— 2,f)与上述案例逐一对照,看看李同学是如何触犯了加州doxxing法的。为叙述方便,我们称那位被李同学指责不使用真名的同学为受害者。实际上,该通讯录中,除李本人外,所有同学都可以被称为“受害者”。
要点2,a): 首先李同学在与受害者争执时明言若受害者不公开真名,他就公布群友通讯录,被告披露受害者身份信息明显乃有意为之;其次,受害者或其家人是否“合理地(reasonably)感到安全受到威胁”虽说最终得由陪审团/法庭判定,不过法律用语”合理地(reasonably)”属于门槛偏低,偏向保护受害者的用语。可以这么理解,假如一个有常识、讲点道理(reasonable)的人认同受害者会感到安全受到威胁,法律就认定受害者说的“感到安全受到威胁”成立。
2,b)和2,c) :李同学在微信群里发布受害者的身份信息;没有得到受害者的同意。两条均成立。
2,d)和2,e)需做些进一步解释。根据我们咨询的结果,d)偏重于被告的“意图”,这要根据原告举证,被告律师通常会就其“主观性”质疑,最后由陪审团/法庭判定。e)则偏重于”客观性”(objective),即受害者受到的伤害是否会”客观地”发生。e)很容易成立。d)则取决于原告举证的力度和其律师的水平,应该有50 %的可能成立。
综上所述,基本可以肯定5条里,4条可以成立,一条50 %成立。假定各条权重均等,受害者的赢面,粗略地说,90%。
2,f):法庭允许受害者在法庭上用假名。打官司尚且可以用假名,李同学居然强求受害者在网上披露真名,何其无理!
在加州民法1708.89 条- 披露他人身份信息罪受害者追索权法生效前,doxxing案得依据有关torts(侵权)的法律,或加州刑法(Penal Code Section )653.2条。对受害者举证的要求很高(high burden of proof),甚至需要警察的介入。民法1708.89 条—披露他人身份信息罪受害者追索权法大大地降低了受害者举证的难度,而且,如上述要点4,a)Statutory damages (法定赔偿)所述,被告若败诉,原告不用举证其损失,法院自动判定赔偿金 $1,500 — $30,000。再有,按要点3)身份信息的定义,披露他人姓名的一部分都不行。可以说,从法律上来讲,doxxing案受害者赢面很大。这与我们在“美国法律浅见之一 ”聊到的libel诽谤罪案相仿。诽谤罪案的原告赢面也很大。看看Trump与媒体打的libel诽谤罪官司赢了多少就知道了。
所以,我们建议李同学的朋友们好好规劝他:学点美国法律常识,不要信口开河、任性妄为。说实话,还得亏李同学只会在息事宁人的华人圈、尤其是在温良恭俭让的上中人圈子里混,拿着个微信群群主(甚或前群主)破鸡毛到处当令箭。尚若这位老兄在老美圈子里的话,弄不好碰上爱打官司的,可能早就吃不了兜着走了。
作者非学法律出身,盼专家指正。
附注:
3)“Quorum” 的中文翻译 - 三言二语谈翻译之五-- 舒醒
4)“功能” 和 “权利/权力” - 逻辑趣谈之三 -- Dex
舒醒 2026-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