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程序的实践趣事

得益于个别对民主程序的无知者的存在,在一个上中群有机会走了一遍维护群内隐私权的民主程序,蛮有意思。这件趣事发生在一个电报群 - “北美上中群”。顾名思义,这个群由在北美的上中校友组成。应该说,生活在北美的上中人对尊重、保护个人隐私权不会陌生,在电报群里发表的群员写的帖子没有发帖人的首肯不得被转发至群外应该是不言自明的共识,在群里遵守这一条不言而喻的默契是再自然不过。不像微信群,可怜在那里原本就没有什么隐私可言。想来是因为太过于常识(common sense),建群时就没有想到要明文规定要求大家遵守。不料还就是因此引出一场风波。为解决问题,给了我们一个学习、实践民主程序的机会。

起因

群内讨论问题,本来很正常的事,因为有人(每个同学群差不多都会有的这么样的人物)东拉西扯,绕过来绕过去,一来二去地不知怎么就牵扯上了群内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有人在这个电报群坚持认为其他群员发到群里的帖子就是上了公众平台,不再受到个人隐私保护,他可以随意转发到其他社交媒体/群。后被告知这是个私人群体,不是公众平台;一个私人群体内每个群员写在群里的帖子自然受到个人隐私权保护,不经发帖主人的同意不得转出群外。于是这位误认为电报群是公共平台的,大概发觉一个不留意暴露了自己的无知,恼羞成怒之下干脆连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也反对上了。不顾群里同学耐心跟他讲道理(言论自由跟任何自由一样,都是有边界的,请他参见美国宪法第九修正案等等等等),自知理亏,服输呢,实在是心有不甘,骑虎难下,于是开始胡搅蛮缠,东拉西扯,情急之下竟然口出秽言污语,破口大骂起来。苦口婆心跟他讲道理数天以后,指望他能通情达理的同学们终于认识到那纯粹是对牛弹琴。既然跟他说理说不通,他反对对群里的个人隐私权的保护,群里个人隐私权便受到了威胁。这个问题不能不解决。说理说到了仁至义尽,大家都认识到,要恢复到群里的正常、安全聊天,只有把问题解决了才行。

走程序,定规则

要解决问题必须依据规则和程序。在民主社会当然是按照民主的规则程序办事。不能事先没有知会大家,到临了由某一个人或几个人说了算。所以第一件事要做的是大家一起定下规则。这个在建群的时候就该订的、因为对大家来说太不言而喻而没有订的保护群员个人隐私权的规则得先由大家通过补上。于是在跟这位反对者论理的同时便在群中征求意见制定群规。当时提出请大家考虑并表态的是:一个选择是建立个人隐私权保护规则,不同意/不愿遵守的请出群;另一个选择是不建群规,而不愿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的可以自愿选择出群;希望大家发言表态。结果是在发声的(表示意见的)占总数40% (远高于加州表决结果有效必须有1/3以上的总数参加投票的default (默认)Quorum 要求)、其中绝对多数的同意下,遂补上关于群内每个群员写的发在群里的帖子都应该受到个人隐私权保护,不经发帖(原创帖)主人的同意不得转出群外的群规。(以英文为准 Covenant: As a private group, it is self-explanatory that no member should transfer posts created hence owned by other members, in any form or shape, without consent of the said owner(s).)

实施

订了规则,就有了解决问题的依据。这个群规规定群员必须遵守个人隐私权保护规则。既然群内有人不同意,拒绝按群规办事,就得有解决办法。实施群规过程如下:尊重这位反对群规,但是要求跟大家共处的同学的意见,请大家提出替代方案-不接受隐私保护的群规的同学如何可以与要求隐私权得到保护的其他同学们继续共处。 若找不到共处方案, 1)希望该同学再次考虑,告诉大家是否愿意接受这条群规;2)若坚持不接受,请他主动退群;3)既不接受群规又不肯主动退群,只能请其出群。

因为这个保护个人隐私权的要求太简单,实在是没有什么回旋余地,你要么遵守,要么不遵守;遵守就可以成为群员,不遵守就不能成为群员,实在是想不出什么可以共处的替代方案。差不多一个星期,电报群的群员们陪着这位同学,对他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苦口婆心地劝说他同意保护群内个人隐私权的群规,留在群里。无奈他完全听不进大家的好语相劝、真心挽留。鉴于他的一意孤行,坚持己见,既不肯接受保护隐私的群规,又不肯主动退群,为了保护群员隐私权,群里能够尽快恢复正常聊天功能,最后不得已而为之,不无遗憾地请他出了群。

花絮

没有想到的是,在制定群规的过程中,居然群里有人认为多数少数应该是以群员总数为分母计算,被告知quorum(投票有效最低法定人数)概念后,仍坚持己见,一口咬定,不管怎么说,就应该是以群员总数为底计算的。其实,只要查一下2016年大选数据,就可以知道这个多数少数是如何计算的。希拉里老说她赢了多数票(只是输在选举人团制,所以民主党开始鼓吹要修宪改变选举人团制度)。我们来看看这个多数是怎么出来的:按wiki的数据,希拉里得票65,853,514,川普得票62,984,828,希拉里占48.2%;这显然是以投票人数为分母计算的!因为按照 wiki另一组数据,2016年投票人数是138,847,000 (除了投希拉里或川普的,还有投其他人的)。wiki数据还显示2016年总选民数(包括未投票人数)是250,056,00,假如“多数必须以总数为分母计”,希拉里需要至少拿到250,056,000的一半(即125,028,000)以上才达到多数,她实际上拿到的65,853,514,差老鼻子了。希拉里要是知道她的铁粉如此缺乏民主常识,一定也是只有啼笑皆非的份了……这是不是有点搞笑?

小常识 - 顺便介绍一下什么是Quorum

在定群规时自然要用到Quorum,才发现这个名词群内有人不熟悉甚至不懂,以至于自以为理直气壮地质疑“多数”闹了笑话。于是结合当时定群规的过程在群里对Quorum做了一个简单介绍。

一个组织/团体/机构要投票表决结果有效(legitimate)的话,有一个“最少参加投票的人数要求“,这个人数就是Quorum。以巴雷特法官的确认过程为例:程序是先在参院司法委员会听证,然后委员会表决是否提交参院确认。在委员会听证结束,委员会表决是否提交参院时,委员会内的民主党委员们抵制表决,会后委员会却宣布表决全票通过。原因就是委员会约定的quorum是简单多数。委员总数22的半数为22/2=11,简单多数即11+1=12。22人的委员会,只要有12个参加投票,Quorum就满足了。 目前委员会由12个共和党,10个民主党组成,10个民主党抵制,不参加表决,参加投票的12票全部同意提交给整个参议院,所以说是“unanimous”,即提交参院的提案以全票,参加投票人数的100%,通过。民间团体允许自定Quorum,一般对Quorum要求会低得多,我们看到过最低的是总数的10% 。加州有个 civic code:默认(default)Quorum是总数的1/3 。凡是没有另行规定Quorum的就遵循1/3。为什么需要默认值呢?凡是参加过PTA(家长会的)理事会,中文学校理事会,专业协会理事会,或其它民间组织的,都知道by-law(章程)中都有关于理事会和全体会议Quorum的规定。我们看到过的有15%,20%,25%,30% 等等。Quorum对参加投票人数的比例既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不能太高,是因为一般情况下,活跃表态的不会太多。太高的话,达不到,永远做不成事。太低了缺乏代表性,不能代表民意。通常需要做重大决策的国会和公司董事会Quorum要求是51%,大概就是最高的了(宪法要求国会议员2/3或3/4多数通过的极其重大的决策自然是例外)。这是民主国家议会运作和私营经济发展多年经验的结晶。(在加州)民间组织假如没有自己另行规定的Quorum,就用1/3这个默认值,达到了,表决结果就有效。电报群里表决的Quorum就是遵循加州的默认值。

简而言之,多数就是指在投票人数中的多数;然而,这个多数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要由Quorum来定。投票人数必须超过法定的Quorum,这样的投票结果才是有效的。两层意思。无视(不懂)Quorum,想当然地认为多数是以全部在册总数(而不是参加投票的人数)为分母计算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缺乏民主法制常识的。这次在北美上中电报群对建立保护群员个人隐私权的群规的讨论确定程序中,提议提出几天后通过时共有15位表态(通过后又表态并同意的还没有计算在内),占了群员总数37的40%,这个Quorum 超过了惯例1/3的要求。表态的以12:3的绝对多数通过了设立保护隐私的群规的提案,由此定下了群规,解决问题便有了执行的依据。所以才有了不同意遵守群规便无法留在群里的实施结果。

舒醒 10/3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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