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股权交易聊义务与权利(obligation and right)

义务与权利是法治社会的两项最基本概念,公民教育必修课的重要内容。从专制国家来美国的移民特别需要补上这一课。笔者在交易股权的过程中发现股权交易的基本概念和运作可以帮助清晰地理解义务与权利,在此与各位分享。

先简单介绍一下股权交易最基本的概念和运作。

1)所谓交易,自然就是“买(buy)”或”卖(sell)”。

2)交易什么呢,stock option。中文通常译为“股票期权”或简称“股权”。具体来说,股权指股票的“put权”或 “call权”(简称”put”或”call”)。

3)“call权”指call买方拥有的按“一定价格”买进股票的权利。相应地,卖方有义务必须以此“一定价格”卖出股票。

4)“put权”指put买方拥有的按“一定价格”卖出股票的权利。相应地,卖方有义务必须以此“一定价格”买进股票。

5)这儿说的”一定价格”即”合同到期履约价(strike price)”,或简称”履约价”。 所以,”履约价”乃股权买方在合同到期时有权选择买进或卖出相应股票的价格,也是卖方在合同到期时有义务必须买卖出或买进相应股票的价格。

6)最基本的运作就是”买(buy)”或“卖(sell)”与“put权”或“call权”的四种组合:buy put, sell put, buy call, sell call。

7)交易单位为100份股权(put权或call权)。 每100份为一个contract (合同)。

8)合同到期期限通常从一周或一个月到数年(一般2年+)

9)在每一个到期日(expiration date),每一个履约价都有相应的put 或call 的市场价。

假设xyz公司今天的股价为$100,一个月到期的、履约价为$90的put市场价是$2。下面以”buy a put”和“sell a put”为例说明交易(买卖)的基本运作及相应的权利或义务。

a) buy a put: 即你用$2x100买进了100份xyz 公司股票的“put 权”,一个月后到期,股票到期的履约价$90 。作为“put权”买方,你得到的权利是:若今天股价是$100,一个月你买的put到期时或之前,假如股价跌到$90以下,你有权利以$90卖出,赚得差价。你可以理解为买了一份保险,保证你的xyz 股票一个月内不会损失10%以上,代价是今天股价$100的2%。 当然,如果股票没有跌到$90以下,你有权利选择不卖,保险费经常是有备无患的。除了保险用途,买put 其它的用途在此就不赘述了。

b) sell a put: 即你卖出了100份xyz 公司的股票的“put 权”,一个月到期,到期履约价为$90 。你在账面上收进了$2x100,同时承诺了一份obligation义务:在一个月到期时,不论xyz公司股价跌到多少,若put买方选择卖出,你(put卖方)必须以$90买进。上面说到put买方的这个止损保证因此而来。那么,卖方为什么要卖put 呢?因为他可能判断xyz股票一个月内不太会跌到$90以下,指望卖出一份put在账面上得到的$2x100到期时变现。或者他有意买进xyz,但觉得今天的股价$100太高,愿意等它跌到$90以下时再买进。那时实际买进价就是$90-2(put 市场价)= $88。

下面聊聊这两个例子可以如何帮助理解身边观察到的义务与权利:

A) 买put, 获得权利;卖put,承诺义务。权利和义务一一对应。没有这个对应,权利无法落实,义务无需履行。以学生贷款为例,假如贷款来自政府,即纳税人的钱,纳税人为债主,有权利收回本金和利息;获得贷款者即负债者,必须承诺并履行还债义务。

B)put的买方,拥有put权。但你可以选择不行使权利(即不卖出股票,见上述 a))。对put卖方而言,只要put买方选择以履约价卖出股票,则必须履行义务-以履约价买进股票,没有选择。仍以学生贷款为例,纳税人可以选择不行使收回贷款本金加利息的权利,但负债者没有不还债的选择。在代议制的美国,纳税人选择不行使收回贷款本金加利息的权利通过纳税人选举的congress国会进行。国会的权力,通俗地说,很大一部分就是“管钱袋”。国会曾通过法律,学生贷款负债者若从事public service 公众服务十年,在紧急情况(“during times of emergency”)下学生贷款才可以减免。总统/行政部门若欲减免学生贷款,只能在国会通过的此法律框架下进行(点击看详情)。所以Biden一刀切的学生贷款免除令被最高院判违宪。

C) 上面A)说到的权利和义务一一对应,隐含了权利和义务都有边界。上述put权的边界包括合同到期日和履约价。put买方只能在合同期间行使按履约价$90卖出xyz股票的权利。一旦过期,权利消失。买方也无权要求以不同于履约价$90的价格卖出xyz股票。相应地,一旦合同过期,put权的卖方就没有义务按履约价$90买进xyz 股票。卖方也没有义务以不同于履约价$90的价格买进xyz 股票。这些都是显而易见的。

D)但常常有人漠视这个“边界”。联想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碰到的是”言论自由”权利的边界问题。因为”言论自由”不是你一个人的权利,是所有人的权利。所以,当你的权利侵犯到他人的权利时,你就越界了。举个例子,几年前,微信在美国似乎有被下架的可能,一些北美上中校友建了电报群,并建了一条保护群友隐私的群规,规定“在本群发表的帖子非经帖子主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发、链接到任何其它社交网站/群。”(民主程序的实践趣事 -- 舒醒)本来这是再基本不过的常识,有位号称志向是“文章学问”的陈姓同学却坚持他有权利,可以无需帖子主人同意,转发他人帖子。说是他的权利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这位“文章学问“先生不明白的是:一旦你写了帖子,你就自动拥有了版权权利。按版权法,这叫“自动保护(automatic protection), 不需要进行版权登记。版权登记后得到的叫“专有保护(exclusive protection)。保护的力度不同,后者更有利于打官司索赔。不经帖子主人同意,擅自转发,就是触犯了帖子主人的版权权利。其实,这位先生若事先征求帖子主人的意见,人家未见得不同意转发,但是这个“转发”的决定权利在帖子主人手里,这位“文章学问”先生却是没有丁点权利的,只有义务征求帖子主人许可。

E)身边的例子还有一个,一个北美上中微信群的前群主李姓同学。这位老兄自当了群主后,一改往日唯唯诺诺老实巴交的外相,变得意气风发,雷厉风行。现在想来,除了其他原因(怀才不遇的憋屈 -- Ching),言论自由也给了他底气。可惜的是,有时意气风发雷厉风行过了头,往往信口开河,独断专行,甚至到了涉嫌(allegedly)触犯两条法律的地步。一条是诽谤罪(美国法律浅见之一 — libel诽谤罪 -- 舒醒),另一条是披露他人身份信息罪(美国法律浅见之二 - doxxing 披露他人身份信息罪 -- 舒醒)。这位“群主”先生不明白的是:人有保护自己名誉和身份信息的权利,你的”言论自由”越了界,就触犯了他人这两项权利,就涉嫌(allegedly)犯了诽谤罪和披露他人身份信息罪。被诽谤者或身份信息被披露者有权起诉,也有权选择不起诉。不起诉不等于“群主”先生没有涉嫌触犯他人的这两项权利。而这位“群主”先生却必须遵循不触犯他人权利的义务。得亏这位“群主”先生只会在华人圈子混,要碰上喜欢打官司的老美,他还真要吃不了兜着走。

以上乃笔者一己之见,期盼指教。特别欢迎上面提到的两位学友撰文辩驳。

Dex 202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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