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和“权利/权力”-逻辑趣谈之三

是不为也,非不能也 - 《孟子.梁惠王章句上》

前一阵有一个群里讨论在行使言论自由的同时是否应该保护别人的隐私,牵涉到的具体问题是你能否不征求(原创)帖主人的同意就转发其帖到其他社交媒体/群。绝大部分认为在转发前应该征求帖子主人的允许是不言而喻的事。有人却不以为然,并提出一个很有趣的论点:因为手机有截屏的功能,手机的拥有者可以随时将群内的帖子截屏,所以任何群员既然在群里发了帖子,该手机拥有者就可以截屏并转发 - 就因为手机有这个功能,不让随便发(要征求同意后才能发)是对手机功能的限制。其实,这是混淆了“功能”和“权利/权力”的概念。这个思路,若用逻辑三段式来表达(有关逻辑的基本说明请参见“逻辑趣谈之一”),如下:

前提:手机有截屏功能,
推论:我拥有手机,
结论:我可以截屏(你的帖子)并随意转发 - 无需你的允许。

那么,同样的推理可用来表达如下论点:

  1. 前提:枪有射人的功能。
    推论:这位手机拥有者同时手里还有枪。
    结论:他可以随意射人。
  2. 前提:笔有写出秽言污语的功能。
    推论:xxx有枝生花妙笔。
    结论:xxx可以笔出秽言污语随意骂人。
  3. 前提:微信赋予群主将群员移出群的功能。
    推论:xxx是一个同学/公益工作群群主。
    结论:xxx可以随意将他不中意的群员开除出群。

……

持这种论点的,忘了中国有句古话:“是不为也,非不能也” (孟子.梁惠王章句上)。虽说原意是孟子劝谏梁惠王“不是不能行(仁政),而是(你)不(作)为能做的(这是功能或能力),不等于你就可以“为”或者愿意/应该”为“,倒过来也常常用来表达‘能做的’在现代民主社会,“为”或不“为”得看法律,道德或民主社会规范是否允许,上面那几个就是例子。持枪者随意射人犯法。持笔者笔下秽言污语不道德。同学/公益工作群群主只是第一个到场的群员,没有与其他群员不同的权力/权利,责任/义务,没有权利/权力随意将自己看不顺眼的群员移出群,这违反了民主社会规范。只有经过民主程序定出规则,群主方能执行规则,必要时将不愿意遵守群规的请出群。同时群主也须承担执行群规的责任,民主体制之下的问责制因此而来。朋友群另当别论。在你发起的朋友群内,你自然可以将你认为不再是你朋友的请出群,这于情过分,却也合理-因为你可以选择不再当他/她是朋友。或者你在建群时,开宗明义“这个群就是群主说了算”,愿者上钩,那也可以。当然,即便上面那位随意将群员移出群的主,心里认为他有权将异己开出群,牌坊还是要的,不会公开这么说。同样道理,认为群员的隐私权无需保护的,可以自己建个群,开宗明义“本群没有隐私一说,群员在群里写的帖子,我(或任何群员)可以随意转发”,愿者上钩。不过大概没人会如此无知或无耻。

Dex 11/2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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