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不得》(17) - 得州的心跳法和高院的不干涉(Inaction)
近来德州严厉的堕胎法和高院决定不干涉的决定闹得不可开交,看了些文章,觉得又涨了不少法律知识(后悔自己没学法律),手痒痒写下来与诸位分享。
德州新的堕胎法S.B.8定义怀孕六周后堕胎为非法,因为怀孕六周后胎儿已有心跳,故而SB8也叫心跳法。该法明确规定州长,州检察长(Attorney General)和政府官员不得起诉非法堕胎,但任何公民,甚至外州人,都可以对实行(甚至支持)“非法堕胎“(即怀孕六周后堕胎)的机构或个人,包括医生,护士,诊所工作人员)起诉,不但可以告,而且有奖金。
我在《说不得》(4)说起过美国的一个无解的死结-堕胎,不同的宗教,文化对什么样的堕胎属杀婴有不同的定义,无法调和。此文不涉及堕胎法的对错,主要谈谈德州心跳法(S.B.8) 为什么能让高院作出不干涉的决定,虽说高院大法官中持保守立场的多于持自由(liberal)立场,但要做出不干涉的决定还是有不少难以驳倒的理由。
高院不审原案,只审不服下级法院已判的案子的上诉。所以高院不判原来的德州SB8 是不是合理合法,而是决定是否推翻或维持下级法院的判决,有时候是不受理(结果与维持原判没什么不同,但大法官的notes不同,一个是同意不同意下级法庭的判决,一个是高院管不管)。
要将心跳法告上法庭就要有告的对象,一场法律诉讼一定要有被告人。狡猾也罢,聪明也罢,钻空子也罢,德州这次心跳法让想要让起诉该法律的人找不到被告人。
高院1973年对Roe v. Wade 一案的决定奠定了美国女性具有堕胎的自由。之后不少州有过很多限制堕胎的法案,但没有一个能真正执行的。法律诉讼不能告法律本身,只能告法律的执法人,以致可以在法律生效之前就阻止执法人执法。要求堕胎自由的人或组织(比如Planned Parenthood)将限制堕胎法律的执法者告上法庭,被告人都是州长或检察长,还没执行便已被告上了,一告就是好多年,法律无法执行,形同虚设。
心跳法则不同,在没执行前不知道谁是执行者,而且还明文规定规定州长和检察长不可以执该法,所以要起诉法律不知道该告谁。即便如此,还是被告了,被告人是德州Tyler 的一位法官(又一说法是所有的法官和书记官),起诉的缘由是法官将来可能会审理有关SB8 的案子,要求他到时不能审理,这有点搞笑,或者是无奈之举。联邦法院判起诉人胜诉,败者上诉,上一级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又判联邦法院的判决无效(确切地说是终止联邦法院听证),所以一路打到高院。
高院的三位自由派大法官和首席大法官认为这件案子事实上是在否定了堕胎自由,所以不同意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但五位保守派大法官则认为,这不是在决定这项法律是否合宪法,而是个复杂的程序问题,我们不可能阻止任何人做任何事,因为不知道谁是正确的被告人。没把话说绝,但5:4的结果是“inaction”, 不对SB8 采取措施,结果是让它生效。
一旦生效,原来提供堕胎的机构都不敢动了,谁知道哪个人为了奖金会告一下,在美国最怕的就是陷入官司。当然,事情还在发展,谁知道哪天某个人会想出什么幺蛾子,支持堕胎的或反对堕胎的。如果想不出办法,很多州会效仿,到时候就更乱了。
狐狸 September 09, 2021